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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遛狗不牵绳,爱犬“惹祸”谁来担责?
来源 :天津文明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0-19
现代生活中
越来越多的家庭热衷于养宠物
狗狗给人们带来快乐、治愈与陪伴
是人类最好的朋友
养狗遛狗的人也逐渐增多
但不少人抱着
“我家狗很乖不咬人”
“遛狗就要让它自由活动”的想法
选择遛狗不牵绳
而不牵绳的行为往往引发很多麻烦,路人被宠物狗惊吓、咬伤甚至致死的新闻报道不在少数,对此,《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遛狗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约束,下面让我们通过一段小故事学习一下吧!
“啊啊啊啊有狗!”
“没事没事,我家狗不咬人!”
“你怎么不牵狗绳啊!?”
“这么可爱的小狗还牵什么狗绳呀?”
“可是它也没有咬到你们呀,
你们受伤了吗?”
“可是他吓到我们了呀,
而且你出来遛狗就应该牵绳啊!”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宝坻法院法官:李阳)
在这里不得不提醒各位“铲屎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若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别提本案中没有栓狗绳的泰迪犬了,泰迪犬若真的咬伤了他人,他的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因为其未对泰迪犬采取安全措施,且路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狗主人应当赔偿路人的一切损失。
现实生活中
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疏于履行自身义务
导致悲剧不时发生
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
事实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
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
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
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
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