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出门遛狗不牵绳,爱犬“惹祸”谁来担责?

来源 :天津文明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0-19

现代生活中

越来越多的家庭热衷于养宠物

狗狗给人们带来快乐、治愈与陪伴

是人类最好的朋友

养狗遛狗的人也逐渐增多

但不少人抱着

“我家狗很乖不咬人”

“遛狗就要让它自由活动”的想法

选择遛狗不牵绳

  而不牵绳的行为往往引发很多麻烦,路人被宠物狗惊吓、咬伤甚至致死的新闻报道不在少数,对此,《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遛狗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约束,下面让我们通过一段小故事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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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啊啊啊有狗!”

  “没事没事,我家狗不咬人!”

  “你怎么不牵狗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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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可爱的小狗还牵什么狗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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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它也没有咬到你们呀,

  你们受伤了吗?”

  “可是他吓到我们了呀,

  而且你出来遛狗就应该牵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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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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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坻法院法官:李阳)

  在这里不得不提醒各位“铲屎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若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别提本案中没有栓狗绳的泰迪犬了,泰迪犬若真的咬伤了他人,他的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因为其未对泰迪犬采取安全措施,且路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狗主人应当赔偿路人的一切损失。

  现实生活中

  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疏于履行自身义务

  导致悲剧不时发生

  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

  事实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

  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

  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

  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

  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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