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聚焦文明行为条例:遛狗不牵绳惹来官司 陈先生被判赔22万余元

来源 :天津文明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13

遛狗要牵犬绳已被明确写入法律,但总有一些人不自觉遵守,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65岁的张女士家住河北区。某日晚间,张女士骑自行车回家。刚进入小区,她便听到有人大声喊着什么,紧接着一团白影向她冲了过来。张女士大惊失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此时她才看清楚,那团白影是同小区居民陈先生养的宠物狗。当时陈先生正在小区里遛狗,但未牵犬绳,狗突然跑过去,致使张女士受惊吓摔倒。后经医生诊断,张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左侧全髋骨置换术等治疗。张女士出院后,医嘱要求每月复诊,同时还要接受复健治疗,且张女士因伤致残,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对此,陈先生却只愿赔偿部分医疗费,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陈先生辩称,他养的小型宠物犬已经进入老年期,行动迟缓,不会对人造成威胁。况且当时已是深夜,小区内灯光偏暗,张女士摔倒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并无外力导致,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不同意赔偿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应当避让他人。陈先生的宠物犬并未办理养犬登记,外出时也没有用束犬链牵领,违反了规定。虽然陈先生提出其饲养的宠物犬并未接触到张女士,但因动物存在的危险性,受害人受到惊吓后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引发损害的也属于动物致害。因此,陈先生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令陈先生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法官提醒广大爱犬人士,遛狗牵犬绳已被正式写入法律,文明养犬早已厘定法律边界,请依法文明养犬。(记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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