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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解读:《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消防安全篇

来源 :天津文明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329日通过,自20195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通过对一些不文明行为的管制和惩治,特别是有效地对火灾隐患予以防范,对于消防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罚!

详细内容

露天区域禁止焚烧。《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内容解读

露天区域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易燃物,容易导致失火,有重大的安全隐患。《条例》中对于此类行为明确予以行政罚款。对于因焚烧导致失火的,可能构成失火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公共场所吸烟、乱扔烟头,罚!

详细内容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内容解读

《条例》中明确了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应当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是讲文明,树新风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消防安全的要求。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有害公众健康,破坏公共环境,而且烟头的乱扔乱弃也具有严重的火灾隐患。因烟头的乱扔乱弃引发火灾的,严重者可能构成失火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不主动让行消防等车辆,罚!

详细内容

主动让行消防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内容解读

《条例》中对于消防车应当让行的要求,源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的规定,消防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为人应当让行。而且对于前车为消防车且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同车道行使的其它机动车不得超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将受到相应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当然,消防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随意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也不享有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

 

 


文章关键字: 条例 文明 行为 天津市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