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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驾” 平安出行 | 天津公安携手公益企业深化“零酒驾”街区创建
来源 :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3
为践行“天津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理念,贯彻落实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深入推进《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深植“拒绝酒驾”理念,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5月9日,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部门联合“中国长安网”、“天津政法”、天津电视台、天津交通广播、“津云”等多家媒体及滴滴代驾公司,在和平区先农大院、河北区意式风情街、南开区鼓楼商业街、水上公园、万德庄5个街区,启动了以禁止酒驾为主题的津城“59”(无酒)系列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零酒驾”街区创建。
11时 先农大院
交警和平支队5名安监交警和10名滴滴代驾公益宣传员,深入老丰阁饭店等餐饮企业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向餐饮企业发放了共创“零酒驾”街区的宣传海报和“拒绝酒驾”摆牌等宣传品,滴滴代驾公益宣传员还在餐饮企业门前安装了“拒绝酒驾”射灯及语音提示门铃,营造出拒绝酒驾的浓厚氛围。
19时 意式风情区
交警河北支队安监交警与滴滴代驾公益宣传员,正在向沿街狗不理等餐饮企业发放“零酒驾”宣传海报和“拒绝酒驾”摆牌等宣传品。同时,安监交警还向就餐的市民,进行了“拒绝酒驾”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期间,“中央政法委”、“天津政法委”、“平安天津”、“天津交警”新媒体对活动现场进行了直播。
19时30分 鼓楼商业街
在另一个活动现场,交警南开支队安监交警与滴滴代驾公益宣传员正在鼓楼商业街,向台湾菜馆等餐饮企业发放宣传海报,同时,对前来停车就餐的驾驶人和呼叫代驾服务的驾驶人劝导拒绝酒驾。
自去年9月9日本市启动“零酒驾”街区创建活动以来,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相关交警支队,联合滴滴代驾公司,先后深入全市1000余家餐饮门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公益广告海报、播放视频宣传片等方式,对拒绝酒驾的理念开展了广泛宣传和源头劝导,有效提升了交通安全宣传,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津城“59”
本次开展的“禁止酒驾”津城“59”(无酒)系列安全宣传活动,旨在不断深化推进《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酒驾违法行为。
之所以将本次活动定于5月9日,也是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数字“5”的谐音为“无”、数字“9”的谐音为“酒”,所以,“59”即为“无酒”更加深了市民对“拒绝酒驾”的印象,同时也加深了宣传效果,力争让酒后不驾车的出行理念深入人心。活动期间,除了通过全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外,公安交管部门也同步组织警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酒驾交通违法治理行动,对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守法出行,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对于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交管部门将始终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查严处”原则,通过开展晨检、夜检、夜后检等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全地域、全天候、全覆盖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一旦因酒驾被查处,不仅要面临罚款、记分、行政拘留,甚至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将对自身和家庭的事业前途等造成极大的影响。
酒驾、醉驾违法成本: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2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2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满12分
●二次及以上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依据《刑法》的规定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若是酒驾、醉驾违法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军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行政机关公务员要被给予开除处分。
超速违法成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并记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并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并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并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