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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意见
来源 :健康天津和平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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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天津市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和推动重点交易场所整改实施方案》(津党厅〔2017〕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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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对注册在和平区内涉嫌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进行举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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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受理,集中评定的原则,在区处非办设立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中心,设立专人负责,按照流程受理举报信息并通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调查属实提出奖励意见,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定期进行集中评定。
举报电话:27278533、27281233
电子邮箱:hpqcfb@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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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五)被举报企业注册在和平区或注册在外省市和外区在和平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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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匿名举报;
(三)举报内容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人员;
(五)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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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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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人举报后,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类,根据被举报企业注册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分别将有关线索移交区处非工作机制,由区处非办指导区监测预警组牵头单位开展调查;区处非办按照监测预警组的联合调查报告,进行多部门会商认定,对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由属事街道向区处非办提出奖励申请;区处非办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组织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及相关街道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举报人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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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行为经确认存在非法集资倾向、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确认涉嫌犯罪但情节较轻,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侦查确认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给予举报人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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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确定奖励等级后,由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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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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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区处非经费列支,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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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并定期由区处非办存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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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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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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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涉及单位职责制定具体配套实施细则,报区处非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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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