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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行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9-12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放宽食品销售经营市场准入,提高许可审批效率,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我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食品销售经营的申请人在我市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法定申请材料并自愿作出符合要求的信用承诺,许可审批部门将视申请类别采用容缺受理、免于现场核查和先证后核等审批方式。 今后,我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审批将分为三种情形:申请材料缺少可容缺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欠缺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将先予受理;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将免于许可审查的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即审批发证;符合规定的规模食品连锁便利店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实行先证后核,即先行审批发证,将许可审查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一个月内实施。
食品经营许可可容缺材料包括《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存在缺陷、瑕疵或缺件,由申请人提交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欠缺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可以先予受理,逾期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材料,及《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其中,申请人须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中承诺,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如果发证后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该办法所涉及的食品连锁便利店,是指采取连锁经营模式,经营行为由总部统一管理规范,销售的食品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以满足便利性需求为第一宗旨,采取自选式购物方式的小型零售店。规模食品连锁企业应在本市开设十家以上直营门店,且至少一家门店开业六个月以上。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先证后核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须提交《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材料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其中,申请人须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中承诺,已在我市开设十家以上直营门店,且选定门店开业六个月以上;新店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与选定门店基本一致,若发证后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若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实施许可审批。对遵守信用承诺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优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手续。不遵守信用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将把其列入失信名单,在1年内不再享受信用承诺审批的服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