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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和平区统计违法典型案例——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05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担当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党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利用典型统计违法案例警示,不断提高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良好氛围。

案情介绍:

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执法人员杨某某、张某某于20219月对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20年《财务状况》(表号:S103)表中“应付职工薪酬”上报数为1017千元,检查数为1042千元,差错额25千元,差错率2.4%。上报的“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为351千元,检查数为-2千元,差错额-353千元,差错率17650.0%。上报的《住宿和餐饮经营情况》(表号:S104-1表)中“营业额”上报数为6738千元,检查数为8973千元,差错额2235千元,差错率24.9%

典型意义:

1.优化法治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认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遂向该单位下发了《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该单位立即派相关人员进行了陈述申辩,经核实,该企业数据出现差额的原因是填表人是兼职统计人员,身兼数职,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没有仔细学习统计制度,未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填报统计数据。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认真作出整改,考虑其案发时期正处于全国新冠病毒在我市持续蔓延阶段,单位统计人员居家办公,部分工作交接均通过网络完成,对接不畅致使该单位报表数据发生差错,产生错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贰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区统计局向企业法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讲明统计违法的严重危害,企业法人认识到自身问题,当场表示自觉接受处罚,积极配合整改工作。

2.创新执法机制,提升法治行政效能

该案例中,和平区统计局创新执法工作机制,“重引导规范、严行政处罚”,在监管执法方面,运用教育手段,帮助行政相对人主动了解统计工作程序,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努力做到疏导与执法、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促进了统计行政管理从刚性监管向刚柔相济、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在处罚决定方面,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差错数额、差错率、是否主观故意等相关情况,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合理作出处罚决定,在维护法律尊严、形成法律震慑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启示:

1.非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也是违法行为。《统计法》在2009年进行修订时,把“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避免了一些人认为只有主观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才是统计违法行为的认识误区,更加客观、全面。该单位没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统计工作,内部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到人。虽然也派人参加了统计年报工作布置会,但参会人员只是将报表发到涉及的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没有组织系统性地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各部门填报人员缺乏责任心,不理解统计指标含义,想当然地填报数据,单位领导在报表签字时也没有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导致上报数据不真实,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2.正确填报统计报表,制度学习和沟通交流必不可少。要做好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在填报报表前,应通过参加培训会、自学等方式正确理解每个指标的概念及涵义,准确掌握每个指标的填报口径及依据;还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统计管理制度,包括数据报送、审核、资料交接等制度。统计报表中的数据有时并非单位一个部门全部掌握,因此,各部门间要建立良好的沟通、配合关系,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统计依据,为社会提供有效真实的统计信息。

3.优化直报平台功能,健全全方位统计监督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全国统计数据联网联网直报平台”各项功能的优化完善,通过在平台中嵌入各季度间数据逻辑关系比对、各报表间指标相关性核查,深入企业开展数据质量核查等多种方式,对企业上报数据波动较大、可能存在指标间逻辑错误等进行平台预警和数据倒查,为企业真实、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提供平台便利和技术支持,最大限度避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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