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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

印发《细则》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2-07

1月10日,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管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细则》明确,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由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实施监管。总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区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用。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细则》指出,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设监控预警平台,监控预警平台与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此外,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报告的问题。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细则》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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