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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马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义马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0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精神,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工作目标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联合惩戒

依据合法性、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和政府主导、社会联动的工作原则,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落实好联合惩戒措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2.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3.参加招投标限制。协调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l.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机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市编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人行)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发起成立社会组织或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在确定代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时,组织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市人武装)

(四)准入资格限制

1.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质监局)

2.房地产、建筑业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业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失信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参与土地招拍挂、获取银行贷款等企业资质方面做出限制。(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慈善奖在推荐、评审阶段,应征求人民法院审查意见。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部门:市人行)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林和农机局)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林和农机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义马市火车站)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写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5.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报警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妨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监察对象妨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委)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建、水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相关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内容具体应当包括:

(1)对社会法人,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

(2)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法院现有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建、工商、交通运输、农业畜牧、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惩戒工作新常态。

五、加大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建立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市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切实加强对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联合惩戒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实。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各联合惩戒单位要抓紧完成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市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联合奖惩单位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失信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销后,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三)强化工作保障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四)注重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对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尊重、协助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快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的进程。不断宣传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新成效。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各联合惩戒单位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讲究宣传策略,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五)严格督导检查

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本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督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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