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发布,这六类人员不得报考

来源 :现代快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1-11

202114日,江苏省委组织部官网公布《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目前已正式施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对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还明确了六类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实施办法,全省公务员招录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办法对整个录用程序进行了规范,包括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与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实施办法明确列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分为六类,包括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被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在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考试、体检、考察、试用……实施办法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规范。考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面试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考区()设置、试用期时间……都有所涉及。比如,在考察阶段,实施办法明确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查询本辖区内各级机关考察人选的社会信用记录,省级机关负责查询本机关(含垂直管理机关)以及直属机构考察人选的社会信用记录。对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考察人选,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录用计划的职位安排工作,试用期内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对于公务员录用纪律,实施办法也进行了详尽地说明。比如,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