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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好联合信用惩戒体系
来源 :恩施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7-13
日前,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这批失信被执行人在出行、贷款、考公职、入住星级酒店等15个行为予以限制,通过压缩被执行人生活空间的方式,督促他们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在司法实践中,他们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制造资不抵债的假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此次恩施市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通告,重拳出击“老赖”的痛点,既是解决执法难的重要举措,也是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让“老赖”不敢“赖”,建立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以往失信常被视为道德领域的问题,失信成本远低于失信收益,这样无疑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动摇社会经济发展的诚信基础。因此将失信纳入法治范畴,建立联合信用惩戒体系,提高失信成本,形成守信倒逼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势在必行。
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建立不能仅依靠法院等司法机关“唱独角戏”,应打破跨部门联动和信息交流的壁垒,合力织密失信惩戒之网,多领域全方位发挥好约束力,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016年6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上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明确限制项目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在建立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同时,应依法依规做好失信人员信息动态管理,纳入前要严格审核,防止错入漏入。对于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尽快纳入信息管理系统,而对于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及时从系统内删除,恢复其被限制的“自由”。
除了从制度上构建好联合信用惩戒体系,还要相应完善奖励守信机制,建立诚信积分档案,诚信积分越高,可以兑换的社会资源就越多,以增加守信效益激发人人讲诚信的内生动力,减少失信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内在要求,构建好联合信用惩戒体系,使其成为形成“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良好氛围的牵引力量,维护好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