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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披露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 :文汇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9-07
3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八起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副院长宋学东对此评价:金融审判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引导理性金融消费、诚信维权,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诚信意识。
合同签了字,翻脸不认?
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为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 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甲银行与陆某签订 《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 《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一周后,陆某向甲银行出具 《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甲银行与陆某签订 《个人抵 (质) 押循环贷款合同》 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甲银行按约放款。借款到期后,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0余万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陆某不从,表示他在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 等文件是空白的,以此提出抗辩。
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 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银行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隐瞒病史、伪造病历骗保
要旨: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投保人没有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事实上形成了提高保险费率,或虚构事故理赔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012年11月21日,李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 (包括重疾等附加险),主险的保险金额20万元。被保险人为李某,如果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后来,李某因病住院,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保险金9000元。之后,李某再次申请理赔。这次,保险公司发现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12年前做过膀胱手术,这涉嫌保险欺诈,于是做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李某病故以后,他儿子再次申请理赔20万元身故保险金遭拒,于是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查明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常年患肾病的事实。而且,李家承认第一次理赔材料中的住院记录及发票均系购买的伪造材料。
法院认为,签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李某是否患过肾病进行了明确询问,而李某隐瞒了既往病史,再加上伪造病历资料等行为,构成了“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行为,故判决解除保险合同有效,驳回李家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