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市场主体登记更简单更高效

来源 :信用天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3-28

为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日前,《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类新设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其中,《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办法》遵循程序规范、公开公正、主体自治、自主申报、便民高效原则。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自主申报,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类型和有关登记规范的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有效、信息完整准确的以下申请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登记涉及章程(合伙协议)的,提交章程(合伙协议)或者修订情况;(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四)登记涉及的其他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与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可作为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同时,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核验的相关信息或文件,申请人可以免予提交。

根据《办法》,确认登记全面推行“互联网+”模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报登记是主要申请渠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根据登记申报指引,进行网上信息填报、信息材料确认,完成电子签名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无法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到登记现场,向登记机关提交已经完成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办法》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权,将现行各类市场主体备案事项调整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事项,并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设立登记后5日内将备案信息自行公示,既尊重了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也规范了市场主体公示义务,强化了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确认登记制度的施行将使市场主体登记更加简单、高效、便宜,更有利于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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